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(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)
| 标题: |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(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) | 发文机关: | 海关总署 |
|---|---|---|---|
| 发文字号: | 公告〔2019〕57 号 | 来源: | 海关总署网站 |
| 主题分类: | 商贸、海关、旅游\海关 | 公文种类: | 公告 |
| 成文日期: | 2019年03月25日 |
- 标 题: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(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)
- 发文机关: 海关总署
- 发文字号: 公告〔2019〕57 号
- 来 源: 海关总署网站
- 主题分类: 商贸、海关、旅游\海关
- 公文种类: 公告
- 成文日期: 2019年03月25日
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(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)
公告〔2019〕57 号
为促进和规范出境加工业务发展,海关总署升级保税综合管理子系统,开发上线了出境加工电子账册(以下简称“出境加工账册”),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19年4月1日起,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账册,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等各项手续。
二、启用出境加工账册的企业在办理账册项下货物进出口时,不再强制按照《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)第八条“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应在同一口岸”办理,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进出口口岸。
三、企业原已设立的出境加工纸质手册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完毕。
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
2019年3月25日
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(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)
公告〔2019〕57 号
为促进和规范出境加工业务发展,海关总署升级保税综合管理子系统,开发上线了出境加工电子账册(以下简称“出境加工账册”),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19年4月1日起,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账册,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等各项手续。
二、启用出境加工账册的企业在办理账册项下货物进出口时,不再强制按照《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)第八条“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应在同一口岸”办理,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进出口口岸。
三、企业原已设立的出境加工纸质手册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完毕。
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
2019年3月25日